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人人都能生两胎的新时代。
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等。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措施有哪些?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医保优惠政策。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提供便利医疗服务。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加大救助关怀力度。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大力帮扶伤残子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发挥社会关怀作用。
在我市“全面两孩•圆梦行动”中,生育者可享受哪些服 务?
(一)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开展生育意愿调查;免费发放叶酸。
(二)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组织免费健康检查。开辟就诊绿色通道。对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转诊到市中心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寻求辅助生殖技术支持。
(三)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按要求开展孕产期健康管理,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免费检测服务和阳性病例干预管理。
(四)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五)落实住院分娩补助。
(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七)建立重点人群再生育免费服务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