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政策支撑体系,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宜发〔2016〕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枝江市范围内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本市范围内同一幼儿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幼儿家长在为幼儿办理入园注册登记时,将办理的《枝江市合法生育二孩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发放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提交幼儿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享受保教费补助。
第四条 本市幼儿保教费补助按照每学年 1000 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审定补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督促政策落实;市教育局负责制作补助对象电子档案,确定补助人数;市财政局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请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的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一方及子女均为枝江市户籍人口;(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在枝江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
第七条 申请办理《证明单》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枝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1);
(二)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幼儿免冠照片 1 张;(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符合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的幼儿首次入园,家长应于当年 7—8 月持相关资料到幼儿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到所在幼儿园盖章。
第九条 幼儿家长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各镇(街道)
计生办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镇(街道)计生办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局。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局对申报对象补助发放资格进行再次复核,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证明单》并做好登记。由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将《证明单》分发给幼儿家长,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在幼儿注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收集到的《证明单》分镇(街道)整理归档,将《枝江市合法生育二孩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发放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报送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20 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入园汇总情况与市卫生计生局《证明单》发放情况进行逻辑校对,形成市级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对汇总情况再次进行逻辑校对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计生局报告,落实配套资金,划拨各镇(街道)财政所。由各镇(街道)财政所划拨各幼儿园。
第十三条 每名幼儿只需首次入园申报审核认定一次保教费补助发放资格。幼儿上学期间转园的,由教育局汇总转园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局。
第十四条 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市卫生计生局和教育局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市财政局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幼儿保教补助的对象,在公示期间一经核实,取消其发放资格;公示期满后,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收回注销《证明单》,追缴其骗取的补助。
第十七条 《证明单》由市卫生计生局统一印制编号,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执行新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